(1)异地长期居住人员: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 参保地规定人员。(2)异地安置退休人员:指退休 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。(3)常 驻异地工作人员: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 参保地规定的人员。(4)异地转诊人员:指符合参 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。
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,应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 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,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 实现动态管理,选择转诊定点医疗机构,同步上传 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,并且与北京市已开通直 接结算业务的统筹地区可实行直接结算。即在2017 年底以前,如果参保人员已在参保地办理了备案登 记手续,但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与北京市暂未开 通直接结算业务,参保人员来京就医所发生的住院 医疗费用也不能够直接结算,仍需按照原办法全额 垫付结算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手工报销。
异地参保人员来京直接结算就医纳入北京市统一监 管,执行北京市相关就医流程和管理规范。参保人 员在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, 应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,执行北京市 的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;医疗 保险基金起付标准、支付比例、最高支付限额等执 行参保地的报销政策。
需要。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在北京直接就医的唯 一身份识别凭证,办理住院登记、出院结算等手续 时,应主动出示,实名制就医。
参保人员在备案的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, 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费用结算,定点医 疗机构将根据参保人员所在参保地系统计算反馈的 结果,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;属于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的费用,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本市经办机构申 报审核结算。因故需全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,应 事先告知参保人员所在参保地经办机构,将结算方 式变更为全额结算后方可进行;全额结算后,相关 费用信息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 系统,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手 工报销。
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拨打北京市或所在参保地的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了解。另外, 参保人员还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“社会保险 网上查询系统(网址:http//si.12333.gov.cn)”查 询直接结算相关政策和规定、已开通业务的统筹地 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、参保人员的直接结算住院 医疗费用和登记备案信息等。